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5-06-17
委办局:bet28365365查询
事项名称 |
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批 |
许可类型 |
行政许可 |
办件类型 |
上报件 |
审批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18条 |
申报材料 |
•一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。 •二、建设项目批件。 •三、其它证明材料 •四、林地权属证明。 •五、补偿协议。 •六、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•七、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|
审批条件 |
附件(第2页) |
审批程序 |
受理、初审、审核、上报 |
法定时限 |
20个工作日 |
承诺时限 |
20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 |
依照财综[2002]73号、黑价联[2011]27号 |
收费依据 |
财综[2002]73号、黑价联[2011]27号 |
办理地点 |
bet28365365查询 |
联系电话 |
8521690 |
备注:
1、事项名称必须与流程中的事项名称一致。
2、许可类型和办件类型必须明确,事项的许可类型包括,行政许可事项、非行政许可事项、配套服务事项;办件类型包括,承诺件、即办件、上报件。
3、如业务含有收费程序,必须明确费用的标准及依据,需要做公示使用。
附件:办理条件
(一)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,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国家计划单列企业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、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农业、林业、矿山、科技、教育、通讯、广播电视、公检法、城镇等基础设施(以下简称基础设施)建设项目,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(含临时占用,下同)各类林地。
(二)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国家计划单列企业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、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。
(三)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省级以下(不含省级,下同)、县级以上(含县级,下同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、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、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。
(四)省级以下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风景名胜区(以下简称保护区)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、经济林林地、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、护路林林地,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。
(五)经批准的乡镇企业、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、农村村民住宅等乡(镇)村建设,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、经济林林地、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、护路林林地,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。
(六)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、采沙、取土、基本农田建设等,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;因对石质、沙质、土质有特殊要求的,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、经济林林地、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、护路林林地,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。
(七)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,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,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。